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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華群多共和國食物衛生法
博鱼网站第一條為保證食物衛生,提防食物污染和无益成分對人體的危险,保护黎民身體康健,增強黎民體質,拟订本法。 本法適用於通盘食物,食物增添劑,食物容器、包裝质料和食物用东西、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於食物的生産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 第六條食物應當無毒、無害,适宜應當有的營養条件,拥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第七條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物,必須适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拟订的營養、衛生標準。 (一)连结內表環境整潔,採取撤消蒼蠅、老鼠、甲由和其他无益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设施,與有毒、无益場所连结規定的距離; (二)食物生産經營企業應當有與産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物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三)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易服、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食品、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四)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提防待加工食物與直接入口食物、原料與造品交叉污染,食物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物的容器,运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器械用後必須洗凈,连结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物的容器包裝、东西、設備和條件必須安闲、無害,连结清潔食品,提防食物污染; (八)食物生産經營人員應當經常连结個人衛生,生産、銷售食物時,必須將手洗凈,穿着清潔的管事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物時,必須运用售貨东西; 對食物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物經營者正在食物生産經營過程中的衛生条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黎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作出具體規定。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以對人體康健无益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局限標準的; (八)用非食物原料加工的,参加非食物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物當作食物的; (十)為防病等异常需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黎民当局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准许运用的增添劑的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 第十條食物不得参加藥物,然而依据傳統既是食物又是藥品的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参加的除表。 第十一條生産經營和运用食物增添劑,必須适宜食物增添劑运用衛生標準和衛生治理辦法的規定;不适宜衛生標準和衛生治理辦法的食物增添劑,不得經營、运用。 第十二條食物容器、包裝质料和食物用东西、設備必須适宜衛生標準和衛生治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食物容器、包裝质料和食物用东西、設備的生産必須採用适宜衛生条件的原质料。産品應當便於冲洗和消毒食品。 第十四條食物,食物增添劑,食物容器、包裝质料,食物用东西、設備,用於冲洗食物和食物用东西、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以及食物中污染物質、放射性物質容許量的國家衛生標準食品、衛生治理辦法和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拟订或者准许頒發。 第十五條國家未拟订衛生標準的食物,省、自治區、直轄市黎民当局能够拟订地方衛生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食品。 第十六條食物增添劑的國家産品質量標準中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准许。 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安闲性評價,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准许。 屠宰畜、禽的獸醫衛生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拟订。食品中華群多共和國食物衛生法